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 廣州刑事案件律師 廣州刑事律師 

概述: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 廣州刑事案件律師 廣州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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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是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對該刑事案件審查程序的終結,是對犯罪嫌疑人不能認定有罪作出的決定。從法律意義上講,對犯罪嫌疑人不能認定有罪的,該犯罪嫌疑人即是無罪。人民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應視為是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認定無罪的決定,同時該不起訴決定既是人民檢察院對錯誤逮捕行為的確認,無需再行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賠償請求人黃友誼申請石臺縣人民檢察院錯誤逮捕賠償一案程序合法,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池法委賠字第01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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